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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責任險 不賠慰撫金

聯合理財網 2009/05/07

 

【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】

小余(化名)兩年前開車被撞,經過法院訴訟後,去年法院判決確定肇事的對方必須賠給小余醫療費3.7萬元,還有薪資損害和慰撫金等共53萬元。

但加害人至今沒有支付任何賠償金,小余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醫療費暨殘廢保險金給付,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。

保險公司認為,以法院判決內容來看,並沒有殘廢給付事項,因此只能給付小余醫療費用,無法賠付殘廢保險金。

小余則認為,保險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,並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

保發中心調處認為,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,受害人依法可以請求的保險給付包括傷害醫療給付,也就是法院判決中的醫療費用。此外另有殘廢給付以及死亡給付等。

至於法院判決的「薪資損害」及「慰撫金」,受限於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,保障範圍並沒有包含這類損害賠償理賠金,因此保險公司沒有義務理賠薪資損害及慰撫金兩項損失費用。

保發中心認為,法院判決的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內容,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規定的給付項目不同,因此小余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殘廢,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。

從小余提供的診斷證明書,小余所受的傷害,經過數家醫院檢查、診斷,均有相同見解的頸椎傷害,可以判定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殘廢給付標準表的第9級「脊柱遺存運動障害」。

因此,小余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法院民事判決中的醫療費用,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殘廢給付。但小余在請求傷害醫療給付時,仍應出具相關醫療單據給保險公司,以利核定應理賠金額。

有關殘廢保險金給付,就現有資料來看,小余的情況已符合強制汽車責任險殘廢給付標準,建議保險公司應理賠第9級的殘廢保險金。

此案可提醒保戶注意,本案因加害人是無照駕駛,保險公司可以再向加害人追償;但根據規定,不論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再向加害人追償,都應先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。

法院判決的民事賠償歸民事賠償,強制汽車責任險有其法定的給付範圍,兩者並不相等,民事賠償判決沒有判賠的部分,強制車險若有可給付項目,保險公司仍應依法賠付。

2009/05/07 經濟日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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